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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1、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例如:大连海平木业有限公司。其中“大连”是行政区划,“海平”是字号,“木业”是行业(经营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3、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4、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5、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
(二)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二、核名权限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 不含行政区划的。
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允许其名称中冠“辽宁”字词:
(一) 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
(二) 从事一、二产业生产经营、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 总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
3、 凡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均可直接冠“大连”市名,取消对其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
三、行政区划与字号
1、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 国务院批准的;
(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2、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3、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4、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用作字号。
5、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四、行业与组织形式
1、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2、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五、核准原则
1、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须知第四项第三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2、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3、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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