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重庆注册公司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2、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8、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原件;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 提示: 以上提交文证件如为外文,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4、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原件;附二张登记照片;5、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7、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6、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重庆个体营业执照,限外国地区金融、保险、海运、海运代理、航空运输类企业提交;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并提交原件核对;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3、与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重庆工商代理;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重庆进出口经营许可证证明;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指身份证、护照等;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